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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4
四 律師聲請閱卷不得妨礙卷宗之保存或檢察機關事務之進行;如有違反 者,應於其妨礙之情形除去後,始得續閱。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4
四 律師聲請閱卷不得妨礙卷宗之保存或檢察機關事務之進行;如有違反 者,應於其妨礙之情形除去後,始得續閱。
民國 7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4
四 偵查案件經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於卷宗證物未移送法院前,聲請閱 卷,不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