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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3
三  對於已偵查終結,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於卷宗證物未移送法院
    前,聲請閱卷,不予准許。
民國 92 年 03 月 06 日修正
3
三  對於已偵查終結,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於卷宗證物未移送法院
    前,聲請閱卷,不予准許。
民國 79 年 10 月 26 日訂定
3
三  律師因受委任聲請再審成非常上訴,得就相關聯之不起訴處分確定案
    件,聲請閱卷。但與偵查不公開原則有違者。不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