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檢察處簡任檢察官遴選要點 6
六 高等法院檢察處及其分院檢察處主任檢察官,應就各該級法院或檢察 處簡任推事、檢察官中擇優遴選。其確因業務需要,須在績優之薦任 推事、檢察官中遴選者,準用第一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