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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處簡任檢察官遴選要點 6
六  高等法院檢察處及其分院檢察處主任檢察官,應就各該級法院或檢察
    處簡任推事、檢察官中擇優遴選。其確因業務需要,須在績優之薦任
    推事、檢察官中遴選者,準用第一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之規定。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