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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處簡任檢察官遴選要點 4
四  曾任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推事,或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庭長之推事之
    年資、考績、獎懲,得與現任各該級法院檢察處檢察官之年資、考績
    、獎懲合併計算。但其任推事部分之辦案成績,應合於遴任簡任推事
    之標準。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