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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8
八  司法警察機關移送之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人犯,如合於法定羈押
    之要件者,應依法予以羈押,並以押票註明「加強戒護」字樣,以提
    高戒護人員之注意。如被告有串證或湮滅證據之虞者,並應依法禁止
    其接見與通信。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