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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6
六  各級法院檢察署應指定專人,負責收集轄區內發生重大危害治安刑事
    案件之新聞或資料,呈報○○檢察長,以便研究作為主動偵查之參考
    。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