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4
四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應設專案小組 ,遴選幹練之檢察官組成之,員額較少檢察署,應指定專人辦理,並 依警察機關之轄區,指定專組檢察官處理轄內案件,以建立檢警雙向 聯繫。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