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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4
四  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應設專案小組
    ,遴選幹練之檢察官組成之,員額較少檢察署,應指定專人辦理,並
    依警察機關之轄區,指定專組檢察官處理轄內案件,以建立檢警雙向
    聯繫。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