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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26
二十六  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案件,其一部分犯罪事實屬本要
        點所列之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者,應全部適用本要點之規定辦
        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