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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25
二十五  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如屬於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
        事項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之重大刑事案件者,優先適用本
        要點之規定處理。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