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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23
二十三  犯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而經宣告緩刑或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處
        分人,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之觀護人,應加強監督,輔導向
        善。並確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之規定,將執行保護管束之情形,
        按月報告執行檢察官。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