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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注意要點 22
二十二  犯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之受刑人或受強制工作處分人,其聲請
        易科罰金、停止強制工作、免除強制工作或刑之執行時,檢察官
        應從嚴審核。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