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要點 5
五 通知保證人親自前來領取保證金者,會計室應隨到隨辦,不得無故拖 延。
民國 87 年 08 月 13 日修正
5
五 通知保證人親自前來領取保證金者,會計室應隨到隨辦,不得無故拖 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