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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6
六  檢察官偵查煙毒案件,於煙毒犯裁定勒戒前,必要時,得依肅清煙毒
    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將煙毒犯送勒戒處所觀察,其期間不得逾一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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