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0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2
二 司法警察機關將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檢察官偵查者,應先由衛生 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檢驗人員,檢驗其有無煙毒或麻醉藥品反應,出 具檢驗書一併送案。
無資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