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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署辦理煙毒犯麻醉藥品犯移送勒戒注意事項 15
十五  臺灣花蓮、台東、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解送受觀察人至勒戒處所後,經法院裁定勒戒者,準用前項規定。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