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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 4
四、各地方檢察署請求支助鑑定費及執行費之程序如下:
(一)臺灣各地方檢察署及福建金門、連江地方檢察署應依刑事訴訟法有
      關鑑定或執行之規定先選任鑑定人或執行人並提出鑑定或執行計畫
      ;或提出重大涉外案件辦案計畫後,分別陳送臺灣高等檢察署及福
      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核提意見。但被告在押案件或有急迫情
      形者,得以傳真函方式行之。
(二)請求支助鑑定費或執行費案核定後,依會計程序將鑑定費或執行費
      直接撥入請求檢察署之帳戶支應。
(三)請求檢察署於完成鑑定核實發給鑑定人或執行人鑑定或執行費,或
      支付重大涉外案件翻譯費後,應檢附原始憑證核銷。
(四)所得稅扣繳部分,應依所得稅法辦理。
民國 108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4
四、各地方檢察署請求支助鑑定費及執行費之程序如下:
(一)臺灣各地方檢察署及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應依刑事訴訟法有關鑑定
      或執行之規定先選任鑑定人或執行人並提出鑑定或執行計畫後,分
      別陳送臺灣高等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檢察署金門檢察分署核提意見。
      但被告在押案件或有急迫情形者,得以傳真函方式行之。
(二)請求支助鑑定費或執行費案核定後,依會計程序將鑑定費或執行費
      直接撥入請求檢察署之帳戶支應。
(三)請求檢察署於完成鑑定核實發給鑑定人或執行人鑑定或執行費後,
      應檢附原始憑證核銷。
(四)所得稅扣繳部分,應依所得稅法辦理。
民國 89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4
四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請求支助鑑定費及執行費之程序如下:
 (一) 台灣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應依刑事訴訟法
      有關鑑定或執行之規定先選任鑑定人或執行人並提出鑑定或執行計
      畫後,分別陳送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
      署核提意見。但被告在押案件或有急迫情形者,得以傳真函方式行
      之。
 (二) 請求支助鑑定費或執行費案核定後,依會計程序將鑑定費或執行費
      直接撥入請求檢察署之帳戶支應。
 (三) 請求檢察署於完成鑑定或執行核實發給鑑定人或執行人鑑定或執行
      費後,應檢附原始憑證核銷。
 (四) 所得稅扣繳部分,應依所得稅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