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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重大刑事案件鑑定費及執行費支用作業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重大刑事案件指下列案件:
(一)「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點列舉之案件。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案件。
(三)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案件。
(四)違反森林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竊佔國土、能源
      管理法等犯罪之案件。
(五)侵害智慧財產權犯罪及電腦犯罪之案件。
(六)重大涉外案件。
(七)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
      二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二十六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一、第二百二
      十七條第一項等重大妨害性自主案件。
(八)重大兒虐案件。
(九)其他重大災難或依其案情認有必要鑑定或執行之案件。
民國 89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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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要點所稱重大刑事案件指下列案件:
 (一) 「檢察機關辦理重大刑事案件注意事項」第二項列舉之案件。
 (二)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案件。
 (三) 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之案件。
 (四) 違反森林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竊佔國土、能源
      管理法等犯罪之案件。
 (五) 侵害智慧財產權犯罪及電腦犯罪之案件。
 (六) 其他重大災難或依其案情認有必要鑑定或執行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