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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偵辦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注意事項 6
六、為使性侵害案件於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訊被害人部分,
    能即時處理,每日應有婦幼專組或專股檢察官輪值。
    經輪值檢察官受理之性侵害案件,原則上由該受理之檢察官偵辦。
    經檢察官依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偵訊被害人或指揮司法警察(官
    )詢問被害人並核閱筆錄後,應即分案偵辦。
民國 99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6
六、為使性侵害案件於司法警察(官)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訊被害人部分,
    能即時處理,每日應有婦幼專組或專股檢察官輪值。
    經輪值檢察官受理之性侵害案件,原則上由該受理之檢察官偵辦。
    經檢察官依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偵訊被害人或指揮司法警察(官
    )詢問被害人並核閱筆錄後,應即分案偵辦。
民國 90 年 01 月 19 日訂定
6
六  為使性侵害案件於司法警察 (官) 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訊被害人部分,
    能即時處理,每日應有婦幼專組或專股檢察官輪值。
    經輪值檢察官受理之性侵害案件,原則上由該受理之檢察官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