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11:44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33
三十三、於聲請核發之扣押裁定執行後,宜以密件封緘並註明法院核發扣
        押裁定之日期、文號後,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扣押裁定之法院,
        其未能執行者,宜敘明其事由。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33
三十三、於聲請核發之扣押裁定執行後,宜以密件封緘並註明法院核發扣
        押裁定之日期、文號後,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扣押裁定之法院,
        其未能執行者,宜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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