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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20
二十、依本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實施附帶搜索,且係針對受搜索人之住居
      所或所使用之公共交通工具為之者,仍應有相當範圍之限制(例如
      :非指整棟樓房或整列火車、整架飛機、整艘輪船)。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20
二十、依本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實施附帶搜索,且係針對受搜索人之住居
      所或所使用之公共交通工具為之者,仍應有相當範圍之限制(例如
      :非指整棟樓房或整列火車、整架飛機、整艘輪船)。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16
十六 依本法第一百三十條實施附帶搜索時,如係針對受搜索人之住居所
      或所使用之公共交通工具為之者,仍應有相當範圍之限制 (例如:
      非指整棟樓房或整列火車、整架飛機、整艘輪船) 。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16
十六  依本法第一百三十條實施附帶搜索時,如係針對受搜索人之住居所
      或所使用之公共交通工具為之者,仍應有相當範圍之限制 (例如:
      非指整棟樓房或整列火車、整架飛機、整艘輪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