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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2
二、檢察官於偵查犯罪認有必要實施搜索、扣押時,其執行程序應依刑事
    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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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察官於偵查犯罪認有必要實施搜索、扣押時,其執行程序應依刑事
    訴訟法(以下簡稱本法)及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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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檢察官於偵查犯罪認有必要實施搜索、扣押時,其執行程序除依刑事
    訴訟法 (以下簡稱本法) 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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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檢察官於偵查犯罪認有必要實施搜索、扣押時,其執行程序除依刑事
    訴訟法 (以下簡稱本法) 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