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聲請搜索票、扣押裁定經法院駁回者,依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 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二第五項規定均不得聲明不服。檢察官 仍認為確有實施搜索、扣押之必要時,得再補充相關事證後,重新 向法院聲請。
十三 聲請搜索票經法院駁回者,依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三項不得 聲明不服。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如仍認為確有實施搜索之必要時, 得再補充相關事證後,重新向法院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