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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14
十四、前點規定之情形,屬社會矚目之案件或搜索、扣押之執行足以嚴重
      影響政府之公信或議會議事之正常進行者,聲請搜索、扣押之檢察
      署檢察長應報告其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層報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民國 106 年 05 月 24 日修正
14
十四、前點規定之情形,屬社會矚目之案件或搜索、扣押之執行足以嚴重
      影響政府之公信或議會議事之正常進行者,聲請搜索、扣押之檢察
      署檢察長應報告其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層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民國 9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10
十 第九點之情形,如係社會矚目之案件或搜索、扣押之執行足以嚴重影
    響政府之公信或議會議事之正常進行者,聲請搜索、扣押之檢察署檢
    察長應報告其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層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訂定
10
十  第九點之情形,如係社會矚目之案件或搜索、扣押之執行足以嚴重影
    響政府之公信或議會議事之正常進行者,聲請搜索、扣押之檢察署檢
    察長應報告其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層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