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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9
九  檢察官實施搜索後,如確有對外發布新聞之必要時,應由檢察長或其
    指定之發言人為之,實施搜索之檢察官不得自行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
    會。
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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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檢察官實施搜索後,如確有對外發布新聞之必要時,應由檢察長或其
      指定之發言人為之,實施搜索之檢察官不得自行發布新聞或召開記者
      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