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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檢察官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7
七  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認有必要進入中央或各直轄市、縣 (市) 政
    府機關、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立法院或各直轄市、縣 (市) 議會、
    大專院校或媒體事業機構逮捕、拘提嫌疑人或被告時,除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亦適用第四點、第五點之規定。
民國 89 年 11 月 2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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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認有必要進入中央或各直轄市、縣 (市) 政
      府機關、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立法院或各直轄市、縣 (市) 議會、
      大專院校或媒體事業機構逮捕、拘提嫌疑人或被告時,除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亦適用第四點、第五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