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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檢察官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0 年 06 月 22 日
7
七  檢察官對其承辦之案件,認有必要進入中央或各直轄市、縣 (市) 政
    府機關、軍事上應秘密之處所、立法院或各直轄市、縣 (市) 議會、
    大專院校或媒體事業機構逮捕、拘提嫌疑人或被告時,除法律另有規
    定者外,亦適用第四點、第五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