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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7
七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三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7
七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三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7
  七  書記官應於檢察官指定期日後,三日內製作傳票或通知書依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