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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46
四十六、各檢察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將上年度符合第四十四點
        規定之人員,並檢附受懲處人之意見書,依規定程序層報法務部
        辦理懲處。
民國 102 年 06 月 06 日修正
46
四十六、各檢察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將上年度符合第四十四點
        規定之人員,並檢附受懲處人之意見書,依規定程序層報法務部
        辦理懲處。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46
四十六  各檢察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將上年度符合第四十三點
        及第四十四點規定之人員,並檢附受懲處人之意見書,依規定程
        序層報法務部辦理獎懲。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46
四十六  各檢察機關應於每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將上年度符合第四十三點
        及第四十四點規定之人員,並檢附受懲處人之意見書,依規定程
        序層報法務部辦理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