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42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45
四十五 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本署或本組檢察官「無故逾三月未進行 」或「無故或藉故拖延逾期未結」案件,如已善盡稽催督導責任 者,免予懲處。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45
四十五 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本署或本組檢察官「無故逾三月未進行 」或「無故或藉故拖延逾期未結」案件,如已善盡稽催督導責任 者,免予懲處。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45
四十五 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對於本署或本組檢察官「無故逾三月未進行 」或「無故或藉故拖延逾期未結」案件,如已善盡稽催督導責任 者,免予懲處。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