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刪除)
四十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 理要點(以下簡稱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及依該要點第十四點所定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以下簡稱檢察機關獎懲標 準表)、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以下簡稱共 同獎懲標準表)獎勵之: (一)檢察官全年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 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並依各上級檢察署於每季及年度業 務檢查時之檢查報告核實登錄,又全年辦案總成績在九十五分 以上,並無未實質進行或因故拖延不結而經檢察長命將其承辦 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者,依檢察機關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 三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 (二)主任檢察官全年全組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 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一 點第十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九款規定記功一次或 二次。 (三)檢察長全年全署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 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 十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九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
四十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 理要點 (以下簡稱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及依該要點第十四點所定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 (以下簡稱檢察機關獎懲標 準表)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 (以下簡稱共 同獎懲標準表) 獎勵之: (一) 檢察官全年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 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又全年辦案總成績在九十五分以上 ,並無因故拖延不結而經檢察長命將其承辦案件移由其他檢察 官偵辦者,依檢察機關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三款規定嘉獎一次 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二) 主任檢察官全年全組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 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一 點第十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九款規定記功一次或 二次。 (三) 檢察長全年全署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 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 十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九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
四十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 理要點 (以下簡稱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及依該要點第十四點所定 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人員獎懲標準表 (以下簡稱檢察機關獎懲標 準表) 、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 (以下簡稱共 同獎懲標準表) 獎勵之: (一) 檢察官全年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 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又全年辦案總成績在九十分以上, 並無因故拖延不結而經檢察長命將其承辦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 偵辦者,依檢察機關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三款規定嘉獎一次或 二次或第二點第三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二) 主任檢察官全年全組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 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一 點第十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九款規定記功一次或 二次。 (三) 檢察長全年全署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 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共同獎懲標準表第一點第 十款規定嘉獎一次或二次或第二點第九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 。
四十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 理要點 (以下簡稱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獎勵之: (一) 檢察官全年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或藉故拖 延不結」之情形,又全年辦案總成績在九十分以上,並無因故 拖延不結而經檢察長命將其承辦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者, 依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二十一點第五款規定記功一次或二次或 同要點第二十一點第四款規定嘉獎一次或兩次。 (二) 主任檢察官全年全組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 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十四點第一款規定記功一次或兩次。 (三) 檢察長全年全署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 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十四 點第一款規定記功一次或兩次。
四十三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獎懲案件處 理要點 (以下簡稱獎懲案件處理要點) 獎勵之: (一) 檢察官全年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或藉故拖 延不結」之情形,又全年辦案總成績在九十分以上,並無因故 拖延不結而經檢察長命將其承辦案件移由其他檢察官偵辦者, 依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二十一點第四款規定嘉獎一次或兩次。 (二) 主任檢察官全年全組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 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 十四點第一款規定記功一次或兩次。 (三) 檢察長全年全署偵查案件每月均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 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者,依獎懲案件處理要點第十四 點第一款規定記功一次或兩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