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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42
四十二  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應由承辦書記官按照案件
        進行程度,逐欄填寫 (格式如附件八) ,並由承辦檢察官或主任
        檢察官負責審核。
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42
四十二  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應由承辦書記官按照案件
        進行程度,逐欄填寫 (格式如附件八) ,並由承辦檢察官或主任
        檢察官負責審核。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42
四十二  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應由承辦書記官按照案件
        進行程度,逐欄填寫 (格式如附件八) ,並由承辦檢察官或主任
        檢察官負責審核。

 (法源資訊編:附件八請參閱法務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法 (89) 檢字
  第 000652 號函之公文)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42
四十二  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進行期限檢查表,應由承辦書記官按照案件
        進行程度,逐欄填寫 (格式如附件八) ,並由承辦檢察官或主任
        檢察官負責審核。
   (編:附件八請參閱法務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法 (89) 檢字
    第 000652 號函之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