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40四十、各級檢察署檢察長或主任檢察官審核第三十四點之檢查通知單或第
三十六點之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時,如發現案件有「無故逾三月未
進行」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之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理。必
要時填寫調卷單(格式如附件六),調卷瞭解並協助案件之進行,
如發現有嚴重違失,專案簽辦。
主任檢察官對本組之調卷案件,應就卷宗及檢察官簽報原因,填具
審查案件意見表(格式如附件七),陳請檢察長處理。
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按季(每三月)派員檢查所屬轄區檢察
官承辦案件有無「無故逾三月未進行」或「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
之情形,以督導稽催積極進行,如發現有嚴重違失,應專案簽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