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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4
四  偵查案件,無需更為調查即可偵結者,應於收案後儘速為之。其應經
    調查者,應於調查完畢後儘速為之。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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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偵查案件,無需更為調查即可偵結者,應於收案後儘速為之。其應經
    調查者,應於調查完畢後儘速為之。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4
  四  偵查案件,無需更為調查即可偵結者,應於收案後儘速為之。其應經
      調查者,應於調查完畢後儘速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