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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39
三十九、各檢察署造報之逾期未結案件數字,應與統計資料核對相符。
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39
三十九、各檢察署造報之逾期未結案件數字,應與統計資料核對相符。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39
三十九  各法院檢察署造報之逾期未結案件數字,應與統計資料核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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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39
三十九  各法院檢察署造報之逾期未結案件數字,應與統計資料核對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