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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37
三十七  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其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
        列。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37
三十七  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其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
        列。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37
三十七  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其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
        列。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