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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36
三十六、各檢察署承辦書記官,就其承辦之第三十五點案件,尚未終結者
        ,應按月據實造具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格式如附件三),經檢
        察官核閱後送交科(股)長裝訂成冊,加具封面(格式如附件四
        ),送主任檢察官核閱,會統計人員後送請檢察長核定。
        前項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地方檢察署應繕清一式二份,於翌月
        十五日前陳報高等檢察署,由高等檢察署研考科作成該署及所屬
        各檢察署逾期未結案件統計表(格式如附件五),會統計人員送
        請檢察長核定後,連同該署及所屬各檢察署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
        各一份,於該月二十五日前報部。
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修正
36
三十六、各檢察署承辦書記官,就其承辦之第三十五點案件,尚未終結者
        ,應按月據實造具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格式如附件三),經檢
        察官核閱後送交科(股)長裝訂成冊,加具封面(格式如附件四
        ),送主任檢察官核閱,會統計人員後送請檢察長核定。
        前項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地方檢察署應繕清一式二份,於翌月
        十五日前陳報高等檢察署,由高等檢察署研考科作成該署及所屬
        各檢察署逾期未結案件統計表(格式如附件五),會統計人員送
        請檢察長核定後,連同該署及所屬各檢察署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
        各一份,於該月二十五日前報部。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36
三十六  各法院檢察署承辦書記官,就其承辦之第三十五點案件,尚未終
        結者,應按月據實造具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 (格式如附件三) ,
        經檢察官核閱後送交科 (股) 長裝訂成冊,加具封面 (格式如附
        件四) ,送主任檢察官核閱,會統計人員後送請檢察長核定。
        前項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地方法院檢察署應繕清一式二份,於
        翌月十五日前陳報高等法院檢察署,由高等法院檢察署研考科作
        成該署及所屬各法院檢察署逾期未結案件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五
        ) ,會統計人員送請檢察長核定後,連同該署及所屬各法院檢察
        署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各一份,於該月二十五日前報部。

 (法源資訊編:附件三~五請參閱法務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法 (89)
  檢字第 000652 號函之公文)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36
三十六  各法院檢察署承辦書記官,就其承辦之第三十五點案件,尚未終
        結者,應按月據實造具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 (格式如附件三) ,
        經檢察官核閱後送交科 (股) 長裝訂成冊,加具封面 (格式如附
        件四),送主任檢察官核閱,會統計人員後送請檢察長核定。
        前項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地方法院檢察署應繕清一式二份,於
        翌月十五日前陳報高等法院檢察署,由高等法院檢察署研考科作
        成該署及所屬各法院檢察署逾期未結案件統計表 (格式如附件五
        ) ,會統計人員送請檢察長核定後,連同該署及所屬各法院檢察
        署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各一份,於該月二十五日前報部。
   (編:附件三~五請參閱法務部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法 (89)
    檢字第 000652 號函之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