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36三十六、各檢察署承辦書記官,就其承辦之第三十五點案件,尚未終結者
,應按月據實造具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格式如附件三),經檢
察官核閱後送交科(股)長裝訂成冊,加具封面(格式如附件四
),送主任檢察官核閱,會統計人員後送請檢察長核定。
前項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地方檢察署應繕清一式二份,於翌月
十五日前陳報高等檢察署,由高等檢察署研考科作成該署及所屬
各檢察署逾期未結案件統計表(格式如附件五),會統計人員送
請檢察長核定後,連同該署及所屬各檢察署逾期未結案件月報表
各一份,於該月二十五日前報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