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三、案件之進行,應接續為之。各檢察署如發現有逾三月未進行者, 應即自行查明原因,設法改進。 研考科對逾二月未進行之案件,應製作報表通知承辦檢察官促使 注意進行。
三十三 案件之進行,應接續為之。各法院檢察署如發現有逾三月未進行 者,應即自行查明原因,設法改進。 研考科對逾二月未進行之案件,應製作報表通知承辦檢察官促使 注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