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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32
三十二  第七點至第九點、第十二點之規定,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
        準用之。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32
三十二  第七點至第九點、第十二點之規定,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
        準用之。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32
三十二  第七點至第九點、第十二點之規定,檢察官參與民事及非訟事件
        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