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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30
三十  少年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之辦理期限,適用貳及參之規定。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30
三十  少年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之辦理期限,適用貳及參之規定。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30
  三十  少年刑事偵查及執行案件之辦理期限,適用貳及參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