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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29
二十九  案件已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者,書記官應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
        。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29
二十九  案件已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者,書記官應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
        。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29
二十九  案件已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者,書記官應於三十日內將卷宗歸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