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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28
二十八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再審、提起抗告或為其他 聲請者,書記官應於接受意見書、聲請書或抗告書後七日內,連 同卷證檢送各該管轄機關處理。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28
二十八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再審、提起抗告或為其他 聲請者,書記官應於接受意見書、聲請書或抗告書後七日內,連 同卷證檢送各該管轄機關處理。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28
二十八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再審、提起抗告或為其他 聲請者,書記官應於接受意見書、聲請書或抗告書後七日內,連 同卷證檢送各該管轄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