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 偵查中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於知悉其逃匿後七日內命 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命令或聲請法院裁定沒入之。其 保證金額已繳納者,應於五日內以命令或聲請法院裁定沒入。已 繳納之保證金,除應沒入外,應於案件執行終結或處理完畢後七 日內通知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