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案件須囑託他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者,應於收案或接受申請書狀後 七日內為之。 受他檢察署囑託執行之案件,應於辦畢後五日內函復,其無法代 執行者,應於五日內函復。
二十一 案件須囑託他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者,應於收案或接受申請書 狀後七日內為之。 受他法院檢察署囑託執行之案件,應於辦畢後五日內函復,其無 法代執行者,應於五日內函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