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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20
二十 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七日內,詳閱執行有關卷宗,如發現有左列情形 者,應於七日內處理之: (一) 裁判有顯然錯誤,應聲請更正者。 (二) 裁判未經合法送達,應將原卷退還移送機關補正者。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20
二十 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七日內,詳閱執行有關卷宗,如發現有左列情形 者,應於七日內處理之: (一) 裁判有顯然錯誤,應聲請更正者。 (二) 裁判未經合法送達,應將原卷退還移送機關補正者。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20
二十 檢察官應於收案後七日內,詳閱執行有關卷宗,如發現有左列情形 者,應於七日內處理之: (一) 裁判有顯然錯誤,應聲請更正者。 (二) 裁判未經合法送達,應將原卷退還移送機關補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