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2
二  檢察機關首長對於本機關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包括試署、試署、候
    補檢察官,以下同) ,主任檢察官對於本組檢察官辦理案件,均應加
    強監督。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2
二  檢察機關首長對於本機關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包括試署、試署、候
    補檢察官,以下同) ,主任檢察官對於本組檢察官辦理案件,均應加
    強監督。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2
  二  檢察機關首長對於本機關主任檢察官、檢察官 (包括試署、試署、候
      補檢察官,以下同) ,主任檢察官對於本組檢察官辦理案件,均應加
      強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