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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19
十九  受罰金、沒收、追徵及以財產抵償諭知之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於知
      悉其死亡後應儘速調查其遺產聲請強制執行之。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19
十九  受罰金、沒收、追徵及以財產抵償諭知之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於知
      悉其死亡後應儘速調查其遺產聲請強制執行之。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19
十九  受罰金、沒收、追徵及以財產抵償諭知之被告死亡者,檢察官於知
      悉其死亡後應儘速調查其遺產聲請強制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