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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18
十八  受罰鍰、沒收、沒入、追繳、追徵及以財產抵償之諭知者,經合法
      傳喚而不到案或雖已到案而不繳納,檢察官應儘速查明被告之財產
      ,聲請強制執行之。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18
十八  受罰鍰、沒收、沒入、追繳、追徵及以財產抵償之諭知者,經合法
      傳喚而不到案或雖已到案而不繳納,檢察官應儘速查明被告之財產
      ,聲請強制執行之。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18
十八  受罰鍰、沒收、沒入、追繳、追徵及以財產抵償之諭知者,經合法
      傳喚而不到案或雖已到案而不繳納,檢察官應儘速查明被告之財產
      ,聲請強制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