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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14
十四  諭知死刑之案件,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
      三日內再請審核,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執行者外,檢察官應於
      核准執行之命令到達三日內執行之。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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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諭知死刑之案件,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
      三日內再請審核,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執行者外,檢察官應於
      核准執行之命令到達三日內執行之。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14
十四  諭知死刑之案件,除發現案情確有合於再審或非常上訴之理由得於
      三日內再請審核,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應停止執行者外,檢察官應於
      核准執行之命令到達三日內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