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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10
十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書記官應於交付送達後七日內,將起訴書
    連同卷證移送管轄法院。少年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或告訴
    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應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者,書記官應於不起訴處
    分確定或檢察官處理後十日內,將有關文書卷證移送管轄少年法院或
    少年法庭。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10
十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書記官應於交付送達後七日內,將起訴書
    連同卷證移送管轄法院。少年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或告訴
    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應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者,書記官應於不起訴處
    分確定或檢察官處理後十日內,將有關文書卷證移送管轄少年法院或
    少年法庭。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10
十  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書記官應於交付送達後七日內,將起訴書
    連同卷證移送管轄法院。少年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或告訴
    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應依少年保護事件審理者,書記官應於不起訴處
    分確定或檢察官處理後十日內,將有關文書卷證移送管轄少年法院或
    少年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