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 1
一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執行、參與民事、非訟事件之期限及其
    督導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民國 90 年 02 月 16 日修正
1
一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執行、參與民事、非訟事件之期限及其
    督導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民國 89 年 02 月 24 日訂定
1
  一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執行、參與民事、非訟事件之期限及其
      督導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要點之規定。